肥西人马某因为承接了一项工程想要盖上一家公司的公章予以确认,但是对方没有答应,他就偷偷伪造了该公司公章使用。结果导致该公司无故产生多起纠纷。近日,瑶海区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,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。
2013年年底,马某承接东至县某项目工程,因需要合肥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有关材料盖章确认,马某要求盖章未果,遂到合肥市新站区武里山路“强生打字复印店”伪造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,并于其后在多份《竣工验收备案表》、《竣工报告》上使用。同时,马某在其伪造的《担保书》上加盖该枚印章,为其本人及王某、朱某等人的债务提供担保,造成同创总公司与多人产生经济纠纷和民事诉讼。
2014年3月,马某指使丁某通过路边张贴的小广告为其联络私刻同创总公司印章,并于其后在东至县一工程的《建设工程(决)算审计验证定案表》上使用。
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,《竣工验收备案表》、《担保书》、《建设工程(决)算审计验证定案表》上所盖印章与同创总公司提交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。
2014年5月3日,马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马某为完成工程建设,伪造公司印章,妨害社会管理秩序,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,应予支持。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庭审中自愿认罪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最终,法院判决马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。(段贤尧 潘巧)